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草案25日初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生態環境部部長李幹傑在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作草案說明時介紹,現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是1995年制定的,2004年進行了第一次修訂,2013年、2015年、2016年分別對特定條款進行了修正。
李幹傑說,201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執法檢查,認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對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公衆健康、維護生態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該法中的一些制度規定難以適應當前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新形勢新任務,如排污許可、查封扣押等制度措施需要及時補充完善,危險廢物管理、農業廢棄物污染防治、農村生活垃圾處置等有關制度和措施需要進一步細化和完善,相關法律責任有待強化等,建議盡快啓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工作。
現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共六章九十一條,修訂草案共九章一百零九條。草案主要修訂了以下內容:完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制度,如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用記錄制度,補充完善查封扣押措施等;強化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制度,如強化工業固體廢物產生者的責任,要求其建立、健全全過程的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委託他人運輸、利用、處置的要對受託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
草案規定,健全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制度,如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要求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垃圾處理系統,實現垃圾分類制度有效覆蓋;完善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制度,如進一步完善了秸稈、廢棄農用薄膜、畜禽糞污等農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和生產者責任延伸、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污泥處理處置等管理制度;加強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如加強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管理等。
草案對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等違法行爲,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增加了按日連續處罰的規定,對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等違法行爲增加了拘留的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