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上海期貨交易所(下稱上期所)發布了修訂後的《上海期貨交易所陰極銅期貨期權合約》、《上海期貨交易所天然橡膠期貨期權合約》、《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期權合約》以及《上海期貨交易所期權交易管理辦法》。
根據公告,此次修訂主要涉及四個方面:一是修訂銅期權、天膠期權以及黃金期權合約內容中有關合約月份的規定,將“與上市標的期貨合約相同”調整爲“最近兩個連續月份合約,其後月份在標的期貨合約結算後持倉量達到一定數值之後的第二個交易日掛牌,具體數值交易所另行發布”。二是修訂銅期權和黃金期權合約內容中有關行權方式的規定,行權方式由“歐式”調整爲“美式”,並將“到期日買方可以在15:30之前提出行權申請、放棄申請”調整爲“買方可以在到期日前任一交易日的交易時間提交行權申請;買方可以在到期日15:30之前提出行權申請、放棄申請”。三是修訂銅期權合約內容中對最小變動價位的規定,由“1元/噸”調整爲“2元/噸”。四是修訂《上海期貨交易所期權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關於期權合約掛牌遵循規則的規定,將此條第一款第一項“標的期貨合約新掛牌的,期權合約與標的期貨合約同時掛牌”調整爲“新月份期權合約的掛牌時間在合約中載明”。
市場人士表示,相關修訂進一步滿足了市場需求,能夠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提升期權合約流動性和市場活躍度,從而促進期權品種功能發揮。
以下爲全文:
〔2020〕113號
《上海期貨交易所陰極銅期貨期權合約》(修訂案)、《上海期貨交易所天然橡膠期貨期權合約》(修訂案)、《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期權合約》(修訂案)以及《上海期貨交易所期權交易管理辦法》(修訂案)經上海期貨交易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已報告中國證監會,現予以發布。其中,《上海期貨交易所期權交易管理辦法》(修訂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上海期貨交易所陰極銅期貨期權合約》中關於最小變動價位的修訂自2020年9月2日(周三)起實施;《上海期貨交易所陰極銅期貨期權合約》《上海期貨交易所天然橡膠期貨期權合約》《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期權合約》中關於合約月份的修訂,自2020年11月17日(周二)新掛牌期貨合約CU2111、RU2111、AU2112對應的期權合約開始實施,其中,合約月份大於等於CU2111、RU2111、AU2112的期貨合約對應的期權合約適用修訂後的規定,合約月份小於CU2111、RU2111、AU2112的期貨合約對應的期權合約適用修訂前的規定;《上海期貨交易所陰極銅期貨期權合約》《上海期貨交易所黃金期貨期權合約》中關於行權方式的修訂,自2021年11月16日(周二)新掛牌期貨合約CU2211、AU2212對應的期權合約開始實施,其中,合約月份大於等於CU2211、AU2212的期貨合約對應的期權合約適用修訂後的規定,合約月份小於CU2211、AU2212的期貨合約對應的期權合約適用修訂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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