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銅業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訴訟事項進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本次訴訟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
雲南銅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於近日收到公司部分訴訟事項的民事判決書,對涉及的訴訟事項作出了終審判決,具體情況分別爲:
(一)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最高法民終957號,對本公司與雲南凱通(集團)有限公司訴訟事項(以下簡稱“訴訟事項一”)作出終審判決;
(二)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最高法民終327號,對本公司與天津天恆有色金屬有限公司訴訟事項(以下簡稱“訴訟事項二”)作出終審判決;
(三)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最高法民終328號,對本公司與天津金鏈德金屬材 判決。
公司已對上述事項進行了披露,具體內容詳見2018年4月12日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17年年度報告》第五節重要事項第十二、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二、有關本次訴訟事項的基本情況及判決進展情況
(一)訴訟事項一:本公司與雲南凱通(集團)有限公司訴訟事項 2010年3月31日,本公司與雲南凱通(集團)有限公司籤訂了《雲南凱通有色金屬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協議約定:本公司轉讓持有雲南銅業凱通有色金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通有色”)40%股權於凱通集團,凱通集團代替凱通有色償還本公司欠款540,174,345.96元。截止2015年6月17日,凱通集團通過現金、貨款衝抵等形式向本公司共計支付欠款(含違約定金)共計307,860,107.87元,從2015年6月18日至今未再按協議約定向本公司付款。
2016年7月3日,本公司將凱通集團訴至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要求凱通集團:(1)償還債權款(扣除違約定金後)共計332,314,238.09元;(2)繼續履行合同,將其所持凱通有色100%股權質押給本公司;(3)支付逾期辦理股權出質登記的違約金;(4)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訴訟保全費及 2016年9月21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承辦法官組織本案證據交換。
2016年9月22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公開審理本案。2017年6月16日,本公司取得一審判決。判決主要內容爲以下兩項:1、由凱通集團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本公司欠款合計332,314,238.09元;2、凱通集團在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將凱通有色100%股權辦理抵押手續給本公司。凱通集團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17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開庭審理了案件,並於12月28日作出了終審判決:駁回凱通集團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由凱通集團負擔。本公司現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訴訟事項二:本公司與天津天恆有色金屬有限公司訴訟事項 2011年12月23日,本公司與天津天恆有色金屬有限公司(下稱“天恆公司”)籤訂了《陰極銅買賣合同》,約定天恆公司向本公司購買陰極銅,並就貨物的數量、價格、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等進行了具體約定。合同籤訂後,本公司按照約定履行合同,向天恆公司提供了合格的貨物,天恆公司卻未按約定履行付款義務。
2014年10月30日,本公司和天恆公司籤訂了《債權債務確認書》,雙方確認,截止2014年10月30日,天恆公司 淑珍和張浩銘以房屋所有權爲天恆公司提供了抵押擔保。
2015年8月6日,本公司向雲南省高院提交訴訟材料;8月14日,省高院立案受理;10月19日,因天恆公司、張 德 江和秦淑珍提出管轄權異議,省高院開庭進行調查。11月23日收到《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天恆公司、張 德 江和秦淑珍提出的管轄權異議。2015年12月1日,天恆公司通過雲南省高院就管轄權提出上訴。2017年4月6日最高院對本案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的裁定。
2017年9月28日開庭審理,同年11月,一審本公司勝訴。法院主要判決:1、天恆公司向公司在判決書生效之日起支付貨款120,791,833.39元;2、公司對張 德 江、秦淑珍、張浩銘房產拍賣、變賣或折價優先受償;3、張 德 江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17年11月,張 德 江、秦淑珍、張浩銘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18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開庭審理,並於6月26日作出終審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訴訟事項三:本公司與天津金鏈德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訴訟事項
2011年12月23日,本公司與天津金鏈德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下稱“金鏈德公司”)籤訂了《陰極銅買賣合同》,約定金鏈德公司向本公司購買陰極銅,並就貨物的數量、價格、 司按照約定履行合同,向金鏈德公司提供了合格的貨物,金鏈德公司卻未按約定履行付款義務。2014年10月30日,本公司和金鏈德公司籤訂了《債權債務確認書》,雙方確認,截止2014年10月30日,金鏈德公司欠本公司貨款計人民幣156,937,561.72元。同時張 德 江和秦淑珍以房屋所有權爲金鏈德公司提供了抵押擔保。
2015年8月6日,本公司向雲南省高院提交訴訟料,8月14日,省高院立案受理,10月19日,因金鏈德公司、張 德 江和秦淑珍提出管轄權異議,省高院開庭進行調查。11月23日收到《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金鏈德公司、張 德 江和秦淑珍提出的管轄權異議。2015年12月1日,金鏈德公司通過雲南省高院就管轄權提出上訴。2017年4月6日最高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的裁定。
2017年9月28日,本案開庭審理,一審本公司勝訴,法院主要判決:1、金鏈德公司向公司在判決書生效之日起支付貨款156,937,561.72元;2、公司對張 德 江、秦淑珍房產拍賣、變賣或折價優先受償;3、張 德 江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17年11月,張 德 江、秦淑珍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18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開庭審理,並於6月26日作出終審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上述訴訟對本公司本期利潤和期後利潤的影響將取決於訴訟最終判決結果的執行情況,如上述訴訟事項得到有效執行,本公司將衝回部分壞賬準備,增加當期收益。
五、備查文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最高法民終957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最高法民終327號;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最高法民終328號。
特此公告。
雲南銅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