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經江西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批準江西省於明年1月1日起開徵環境保護稅,及相關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的方案。
據江西省財政廳介紹,將於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規定,將對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等徵收環境保護稅。其中,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徵收稅額在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的範圍內,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測算確定具體標準。
根據已按程序通過決議的《環境保護稅江西省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方案》,江西省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適用稅額,將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的最低限額徵收,即每污染當量分別爲1.2元和1.4元。其他污染物按照環境保護稅法規定執行。
與此同時,相關方案還決定,江西將對每一排放口或者沒有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前三項污染物徵收環境保護稅;對每一排放口的應稅水污染物,將按環境保護稅法相關規定,區分第一類水污染物和其他類水污染物,並按照污染物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第一類水污染物按前五項徵收環境保護稅,其他類水污染物按前三項徵收環境保護稅。